关于第39975787号“托娃通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975787号“托娃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30号

       

      申请人:明诚创享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975787号“托娃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9296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