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48108号“中瑞彩印 ZHONGRUI Z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48108号“中瑞彩印 ZHONGRUI Z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066号

       

      申请人:绍兴中瑞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宏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48108号“中瑞彩印 ZHONGRUI Z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放弃在驳回的“硬纸管、纸制声管、平版印刷工艺品、切纸机(办公用品)、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产品上的驳回复审请求,只争取复审类似群组1609的产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34181号“ZHONG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32508号“Z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69633号“中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38401760号“中瑞优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无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使用多年的标识,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注册阶段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硬纸管、纸制声管、平版印刷工艺品、切纸机(办公用品)、便携式印刷成套工具(办公用品)”产品上的驳回复审请求,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中瑞彩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中文“中瑞”,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申请商标字母部分之一的“ZHONGRUI ”亦与引证商标二中文“ZHONGRUI”字母构成、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纸商品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纸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纸箱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