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865420号“韩建酒管 HANJIAN HOTEL MANAG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865420号“韩建酒管 HANJIAN HOTEL

    MANAG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78号

       

      申请人:北京韩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7865420号“韩建酒管 HANJIAN HOTEL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7426号“韩建 HAN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均为田广良,二者系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且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已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第37865420号“韩建酒管 HANJIAN HOTEL MANAGEMENT及图”商标,且同意与其引证商标同时共存且负有不对申请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的义务。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协议书、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基本信息复印件、商标使用情况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在中国与其引证商标并存,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