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99983号“美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4799983号“美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14号

       

      申请人:天然发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99983号“美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39912号“忆美 Three Macro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驳回。申请人放弃“肥皂、化妆品”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剩余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1285号“渼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申请人放弃“肥皂、化妆品”商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肥皂、化妆品”商品,故我局针对上述商品的驳回通知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