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158905号“皇家文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12号
申请人:北京中创文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健翔财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58905号“皇家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 第2020083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材料、网络销售截图、申请人签订的各种协议、参展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涉外企业,其出具的同意书应经公证及我国驻外使馆认证,申请人仅提交了同意书,并未提交其经过公证认证的证明,我局不予认可,故引证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由“皇家文创”构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含义相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