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386356号“壹亩地瓜 一亩地瓜三代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09号
申请人:山东壹亩地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86356号“壹亩地瓜 一亩地瓜三代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031569号“一亩农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49496号“一亩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30252号“一亩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47640号“一亩 农 YATT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并未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为同一整体,不应单独识别,申请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并未表示该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产品图片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壹亩地瓜 一亩地瓜三代人”及图形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之文字含有“地瓜”,意指“甘薯”、“豆薯”,而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上述“地瓜”含义的新含义,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原料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