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29630435号“酱世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62号
申请人:曾伟
委托代理人:华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30435号“酱世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10362号“世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