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433067号“J•ESTIN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56号
申请人:嘉饰缇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3067号“J•ESTI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15759147号“J.ESTINA”商标已在第3类洗发剂、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经查明可知,申请人的第15759147号“J.ESTINA”商标已在第3类洗发剂、香水、化妆品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本案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759147号“J.ESTINA”商标的文字部分相同,二者指定商品属相同或类似商品。鉴于上述情形,若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33366号“阡思婷 JESTIN”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