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77370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77370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558号

       

      申请人:江苏裕灌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律信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37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41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97612号“辛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图形构图、细节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简介、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豆腐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豆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