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050434号“House of Nutri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050434号“House of Nutri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37号

       

      申请人:迈乐雷斯运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050434号“House of 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8401号商标、第4891875号商标、第660602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待引证商标一、三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关于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