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04271号“杯莫停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73号
申请人:谢雄武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广军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04271号“杯莫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1911号“杯莫停”商标期满未续展,第34517203号“杯莫停”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开胃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