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643954号“HUAB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643954号“HUAB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600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3954号“HUAB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其“花呗”商标对应拼音商标,二者形成对应关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92035号“HuaB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596548号“化被教育 HUABEI EDUCTI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字母书写方式的不同不足以增加二者的可区分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上,但其是否获准注册对本案最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