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71553号“TUOTU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71553号“TUOTU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52号

       

      申请人:东莞拓晨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1553号“TUOTU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0742869074296907430号“TUOTU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第6108292号“天祐德 T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497413号“T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五,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