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614244号“LDHV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45号
申请人:无锡市联达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4244号“LDHV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LDHVC”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64560号“电盒子D-BOX及图”商标、第13155433号“潞电电气 LEAD ELECTRIC及图”商标、第14891847号“帝埃盟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05162、7976527、970636、25352236号图形商标在表现形式上尚有一定差异,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