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50823号“国盈大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50823号“国盈大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44号

       

      申请人:安徽正大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天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0823号“国盈大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581号“大化 D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730967号“大化 D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59572号“大化 DA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5869571843823059579号“大化 DAHUA D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及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至六的中文部分,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