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02491号“hayaustrali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102491号“hayaustrali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588号

       

      申请人:澳大利亚干草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02491号“hayaustrali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申请商标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11359号“H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网页截图、在先决定等。
      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australia”,为外国国名“澳大利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向申请人寄送并向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认为申请商标已在澳大利亚在饲料商品上获准注册,可视为澳大利亚政府同意,其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hayaustralia”和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中含有“australia”,为澳大利亚国名,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澳大利亚已获准注册,故可视为其已获得澳大利亚政府许可,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