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38088号“东与西唐casat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38088号“东与西唐casat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43号

       

      申请人:江苏羽珀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38088号“东与西唐casat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52157号商标、第33965443号商标、第3899888号商标、第27288207号商标、第387421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含义上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同时指定使用在家具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家具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二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镜子(玻璃镜)、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