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48602号“三石犀健身ROCK RHINO
FITNES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078号
申请人:佳娜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聚儒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48602号“三石犀健身ROCK RHINO FI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762050号图形商标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其余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