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5856924号“四季膏方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04号
申请人:江苏李中水上森林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临含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56924号“四季膏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第4956594号“四季蟹香王及图”商标、第5857299号“牛活力四季美食馆COW ENERGY”商标、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第6814620号“四季美食”商标、第13097970号“四季鲁面”商标、第13316576号“四季茶饮”商标、第16909306号“四季农家乐”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第32585812号“四季粥铺”商标、第33274351号“四季饮吧”商标、第33312158号“四季咖啡”商标、第33562684号“四季煲粥”商标、第34297081号“四季生态”商标、第34868986号“四季茶舍”商标、第35098811号“四季”商标、第35643188号“肆季”商标、第3286741号“四季堂及图”商标、第3286760号“四季坊”商标、第793961号“四季FOUR SEASONS”商标、第34297080号“四季火锅有感情的火锅及图”商标、第35659501号“四季喜宴”商标、第31768503号“四季东方”商标、第27204356号“三季”商标、第34333975号“四季四方”商标、第27839338号“四季天方”(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三、已有其它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十至十六、二十一、二十二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其余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养老院等服务与其余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