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82492号“米读小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782492号“米读小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05号

       

      申请人:上海纸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82492号“米读小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35159号“米读”商标处在转让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