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57176号“牧心野营 MUXINCAM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157176号“牧心野营 MUXINCAM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187号

       

      申请人:义乌牧心野营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57176号“牧心野营 MUXIN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32837号“牧心”商标、第21507316号“牧心咖啡生活馆 SOULSKY CAFE及图”商标、第13066087号“牧心斋 MUXIN CURIOS及图”商标、第18245963号“高反灵 DEAMS及图”商标、第7758438号图形商标、第32360635号“秀美西域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显著部分文字“牧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凃嘉雯
    张博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