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99079号“上屋酒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99079号“上屋酒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71号

       

      申请人:吴文震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99079号“上屋酒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1304号“屋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上屋酒场”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屋上”(因汉字认读习惯,亦可识别为“上屋”),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