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58409号“紫芸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862号
申请人:宁海芸轩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8409号“紫芸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57970号“紫雲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无效宣告程序在部分服务上裁定无效,无效宣告公告刊登在第1696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核定使用在休养所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