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539634号“美格美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918号
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美格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雅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9634号“美格美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12532号“美橙美语 MY CHAMP ENGLISH FUNP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470792号“美格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汉字“美橙美语”、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汉字“美格美家”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