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21545号“京美铭J MEIM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34号
申请人:京美铭(盐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1545号“京美铭J MEI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01307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84493号商标、第7086388号商标、第13616549号商标、第1744023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