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768080号“PRE-MAKEUP SOLU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30号
申请人: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正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68080号“PRE-MAKEUP SOLU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翻译为“在化妆前解决”,虽是与化妆品相关的词语,但并不是化妆品行业的通用词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荣誉、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RE-MAKEUP SOLUTION”为纯英文商标, 可译为“在化妆之前解决”,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