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803810号“京美铭JMEIM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03810号“京美铭JMEIMI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26号

       

      申请人:京美铭(盐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8803810号“京美铭JMEIM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32204号商标、第5320493号商标、第5166723号商标、第5166724号商标、第3196860号商标、第6901999号商标、第1315157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