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889803号“阿婆髻 APOJI MOUNTA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425号
申请人:深圳市阿婆髻文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89803号“阿婆髻 APOJI MOUNTA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831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理念、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两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施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