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248048号“蒋同团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248048号“蒋同团队”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84号

       

      申请人:深圳市和茶文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48048号“蒋同团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蒋同团队是中国屈指可数的兼具战略、营销、品牌、资本能力的商业智库。“蒋同团队”展现了申请人与时俱进,奋发向上,蓬勃发展,致力于创造美好生活的良好愿景。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辨识度,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仅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驳回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蒋同,和君集团高级合伙人,战略营销和产业整合专家,CCTV嘉宾顾问,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新疆财经大学总裁班客座。申请人未经蒋同及其团队授权将文字“蒋同团队”作为商标提出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