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1566号“DAEDAL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79号
申请人:C4 THERAPEUTICS,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1566号“DAEDA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5506号“DEDAL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DAEDALUS”与引证商标“DEDALUS”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