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417537号“珊瑚 cor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17537号“珊瑚 cor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793号

       

      申请人:珊瑚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珊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路胜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7537号“珊瑚 cor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44号“珊瑚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10313号“金珊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由珊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珊瑚服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故我局对申请人以新名义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纺织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毛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珊瑚”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珊瑚牌”及引证商标二“金珊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