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8279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8279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18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827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21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216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相关批复;所获荣誉证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相关合同及发票;相关媒体报道;相关照片;申请人组织、参加公益活动的合同及发票;明星代言照片、现场照片及视频刻录光盘;引证商标一、二持有人企业信息网复印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无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可供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