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096120号“龍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096120号“龍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45号

       

      申请人:成都竞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6120号“龍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1356号“龙香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7883号“香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411613号“龙香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66638号“龙香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841148号“龙香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缓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档案及商标流程。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酒(利口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龍香”与引证商标一、四、五“龙香醇”、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香龙”及引证商标三“龙香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