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05187号“阳光蒂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05187号“阳光蒂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98号

       

      申请人:吴岳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玖零柒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05187号“阳光蒂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492387号“阳光中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二、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阳光蒂奥”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