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133322号“ISHSEN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133322号“ISHSEN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117号

       

      申请人:青岛海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33322号“ISHSEN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各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童
    张书建
    梁宇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