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651549号“书法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651549号“书法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34号

       

      申请人:北京艺心尚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651549号“书法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条件。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书法展”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光学灯等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