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814103号“FOSUN PICTUR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27号
申请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知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14103号“FOSUN PICTU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所有人向我局提交了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0679号商标、第54205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签署的《商标共存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有一定差异,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