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05586号“QIAN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205586号“QIANY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948号

       

      申请人:贵州奥阔冠龙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5586号“QI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09966号“乾宇QIANYU”商标、第8016833号“乾宇QIANYU”商标、第13124882号“黔宇QIANYU”商标、第16689457号“千裕QIANYU”商标、第20377662号“千禹QIANYU”商标、第30358838号“兴隆益MYXL GLOB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QIANYU”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漆(油漆)、银涂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涂漆(油漆)、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谢峥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