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998109号“卡诺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192号
申请人:山西山河鑫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98109号“卡诺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49397号“斯卡诺”商标、第8045909号“卡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构成方式、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循环用传动液;制动液;动力转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制动液;起动液;工业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卡诺斯”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斯卡诺”、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卡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