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951909号“G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951909号“G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4922号

       

      申请人:卢立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1909号“G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36437号商标、第21877591号商标、第22507549号商标、第30625665号商标、第25709963号商标、第1767304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张贴广告、打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牛敏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