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380408号“金禾世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380408号“金禾世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2369号

       

      申请人:怡联佳乡(重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80408号“金禾世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0268号“金禾”商标、第1209126号“金禾GINHO”商标、第16567836号“金禾”商标、第919606号“金禾”商标、第1598943号“金禾”商标、第2013051号“金禾GIN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质检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大豆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豆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