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7125634号“姚酒罐YAO JIU G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890号
申请人:利川市腾龙野生刺梨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宗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5634号“姚酒罐YAO JIU 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997684号“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销售发票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用酒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认读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刘洋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