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198992号“盛世中国 盛世中国烟草国际集团(澳门)有限
公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29号
申请人:盛世中国烟草国际集团(澳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铭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98992号“盛世中国 盛世中国烟草国际集团(澳门)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标志中含有我国国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先已成功注册类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公告、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名"中国",不得作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针对新复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盛世中国”整体已具有显著特征,不会与“中国”产生联系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名"中国",不得作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