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15645号“FIND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6015645号“FIND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431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5645号“FIND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60529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暂缓。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名称变更证明、资质、荣誉证书、异议裁定、产品使用图片相关报道、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缝纫机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