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471113号“cubie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5570号
申请人:TXS工业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71113号“cubi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89187号“cubietech 及图”商标、第23077556号“CB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展现方式等方面区别较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部分“cubiemin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cubietech”、引证商标二文字“CBIE”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插座;移动式插座;电源插座;USB充电器;手机电池充电器;智能手机用无线充电器;平板电脑用电池充电器;电池充电器;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电源适配器;电源连接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线连接物;电器接插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配电箱(电);电池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