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615605号“通威活力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98号
申请人:通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集智汇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15605号“通威活力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提交了第6873295号商标、第8660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通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其中载明同意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的同意书,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