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55356号“号古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40355356号“号古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3797号

       

      申请人:佛山市号古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隆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55356号“号古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73308号商标、第7411340号商标、第12020879号商标、第5327074号商标、第137482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无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号古”与引证商标一“古号”文字构成相同,仅顺序颠倒,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这些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