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434245号“猪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88号
申请人:厦门海舒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434245号“猪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了第26672778号“猪角”商标,本案申请商标是在原注册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字体变化,且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二、商标局在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87715号“猪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资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现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猪角”二字,且两商标在整体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食用油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