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722号“BOWA ER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722号“BOWA ER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1380号

       

      申请人:BOWA-ELECTRONIC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上海大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722号“BOWA ER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1146号“博威 BOW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589944号“Ergo及图”商标、第4061207号“ergo.”商标、第9674451号“BOWA”商标、第1666246号“宝丽华BOIW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向中国提出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与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测量、信号和检验(监督)用装置及仪器”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等商品相类似。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五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