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520168号“明道公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8520168号“明道公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60494号

       

      申请人:湖南美丽乡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20168号“明道公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298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字形及整体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1.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2.咖啡馆;3.自助餐厅;4.餐厅;5.假日野营住宿服务;6.流动饮食供应;7.茶馆”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中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6月15日